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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很奇怪 為什麼法律問題會老是依靠媒體或著遊行這種損耗人力

和社會成本的方式去執行呢?


而實行過後,極有可能會被貼上"民粹" "暴民" "理盲濫情"的標籤,

或著成為某某政黨的政治活動.


假設一個爭議案件可以動輒3 4萬人 千人 上街遊行

那數以百計的著爭議案件呢?


但是所謂的 "法官法" 已經拖了快15年了

如果有所謂公正的 "法官評鑑" 制度

也就不用將法官經由"理盲濫情"的民眾藉由"嗜血的媒體" 放大檢視

也就能降低有活到70歲 還有什麼好怕的 領終身奉的法官暴走的事情發生機率

而法官也能獲得一個說話的機會


另外所謂 "陪審團" 制度的問題

普遍的說法是交給 "沒有法律素養的大眾" 會損害司法的公正性

但是要如何培養 "有法律素養的大眾" 呢?

除了教育以外 難道"使其實地參與法律" 不是一個更好的方法嗎?

"陪審團"的制度難道不就是為此而生的嗎?

基本上 如果法律失去了人民的信賴

那法律本身的約束力也會下降 法律就不再是法律了

而是變成了一種教條 和人民分歧的存在


只是單純的 "修法" 並不能解決問題

而是補洞 而且據說會動搖法律的穩定性

很多時候的爭議案件 有問題的不是法條

而是法條的解讀

法官解讀的是一套 檢察官是一套 律師 媒體 人民又是另一套


而再來重新看看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的成員是有經過遴選的

http://ppt.cc/srm5

不是隨便一個人就可以當

例如你在調查中表明

"我認為犯人該死 他就是該死"

你可能就不會被選為陪審團

就算被選為陪審團 你的意見也不會被採納

而且有些特別排除了法學系學生 政治人物

無疑是為了傾聽另一種聲音

也就是不違反主流的"社會正義"


而陪審團制度採取的是 "抗辯制"

更講求 "一致性"

也就是如果有一個人反對

那麼該判決就不會成立

法官也不是無事可做

他除了維持法庭秩序

也審理給陪審團聆聽觀看的證據 證詞 並且解釋法律

也就是說

他雖然無法達成完美的公正客觀 但是是精緻化的

並且降低他可能的主觀風險

絕對不是中世紀審判巫女的那一套

而也並不是所有法律都必須交給陪審團執行

法官甚至有推翻陪審團的權限


民主法治國家

法律也應該是人民參與的一環

而這個參與方式也絕對不只有選立法委員而已

也就是說

把在鄉民的正義經由某些鍛造程序 轉化為法庭上的公共精神

將"暴民" "鄉愿" "不懂法律的人" 培養成有理性的公民


另外

所謂 "無知的婦權團體" "愚昧的人本組織"

我想撇開手段 以他們的訴求來說

應該不只是無知或愚昧而已

以性侵害案件來說

最敏感的問題

就是 "被害人的自主性"

這個問題

並非是法官在庭上詢問 "你為什麼要跟他上賓館"

"你為什麼沒有抵抗" 或著 "你知道脫褲子以後會發生什麼事嗎?"

就可以直接了當的問出來的

因為人有所謂的羞恥 有所謂"不想讓別人知道的心情"

還有不想再重回 "事發當時的恐懼"

有些人幼稚園被性侵害 官司打到都升大學了還在打

有些受害者會遭受其他人的指指點點 不敢給親朋好友或愛人知道

而有些加害人就是親人 他一說爸爸就可能會坐牢

有些人是智能障礙(都兼具社會適應困難)

冗長的司法過程 傳統社會觀感 還有受害人的家庭心理狀況

這些事情都會影響到一個人的人生

也都是司法所沒有考慮到的
所以才會有爭議

換個角度想

如果是以加害人的角度呢?

如果加害人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違反他人自主性"

先不論可能刑求的輕重

這樣是不是可以解決許多問題?


當然這種方式同樣也會有爭議

不過相較於前者

"隱瞞受害者而造成黑數"

與後者

"增加一部分可能被冤枉的人"

後者的影響 風險的調節度效果也應較為大






另外順道補個小八卦

法官為什麼會穿黑袍帶假髮?

據說是為了 去除私慾 突顯威嚴

還可以不用怕被人簡單的就認出來

被人肉或著尋仇

不過台灣好像並不用的樣子





其實我覺得假髮的效果並不大 笑果倒是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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